居間過程“留痕化”是證明網貸信息中介機構履行居間義務的重要證據,網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妥善保存,以避免糾紛中不能充分舉證自己盡到居間責任的風險。
11月7日訊 網貸信息中介業(yè)務中,存在兩種基本的法律關系:一種是借款法律關系,一種是居間法律關系。
利息與居間費用
存在亂象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yè)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可見,借款法律關系由借款合同及借款交付促成;居間法律關系由居間合同促成。借款法律關系與居間法律關系均可以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帶來收益。在借款法律關系中,一方可以收取利息;在居間法律關系中,居間人可以收取居間費用。
在網貸信息中介業(yè)務中,利息與居間費用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亂象。例如,個別網貸信息中介機構先從借款人處扣除平臺居間費等現象非常普遍。因此,《辦法》確立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收費基本原則。我們認為,《辦法》第二十條后段應作如下解讀:首先,就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收取的費用標準而言,本條允許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向出借人、借款人收取居間費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已經有判例認為,該居間費用不得以變相收取高額利息方式出現;其次,就居間費用支付方式而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可以靈活安排居間費用支付方式,該方式不受資金存管制度的限制。
遺憾的是,盡管《辦法》對網貸信息中介機構收費標準做了上述原則性規(guī)定,但這一規(guī)定較為抽象,實踐中難以直接指導網貸中介業(yè)務合規(guī)操作。因此,考察審判機關對網貸信息中介機構收費糾紛的判決,成為探究網貸中介業(yè)務收費合規(guī)操作的重要標本。
具體案例
P2P平臺為民間借貸提供居間服務,變相高額收費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7月,A公司以“P2P民間往來抵押公證借款”形式為出借人蔣某、借款人丁某提供60萬元的理財服務。丁某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蔣某。A公司每月向蔣某按照借款金額收取服務費、管理費共計0.25%,每月向丁某收取咨詢費、管理費、服務費各0.5%。同時,丁某向A公司出具借條一份,借款金額為72萬元,期限為6個月。丁某支付部分利息后,剩余款項一直未支付。借款到期后,丁某未按約歸還借款,A公司、蔣某持丁某出具的委托書將抵押的房屋直接過戶至蔣某名下。因A公司就咨詢費、管理費、服務費催要無果,故訴至法院。法院將咨詢費、管理費、服務費等認定為金錢債務的利息及利息的變相形態(tài),從而適用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利率四倍的規(guī)則予以了調整。本案發(fā)生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尚未生效,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中,法官指出,A公司以“P2P民間往來抵押公證借款”形式為蔣某、丁某60萬元借款提供理財服務,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支付高達19萬元的居間報酬,性質上屬于通過收取高額服務費、咨詢費等,變相收取遠遠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高額利息,嚴重損害借貸雙方的利益。鑒于其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實質,對于超過銀行同類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還要引起注意的是,P2P借貸平臺為借貸雙方提供了信息交互等中介服務,但由于對該類平臺的監(jiān)管機制存在缺失,導致相關糾紛日益增多,其中存在的經濟風險和法律風險,應引起各方的足夠重視。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發(fā)現,一旦網貸信息中介機構收費標準被認為過高,人民法院可能通過《規(guī)定》等進行調整。此外,居間過程“留痕化”是證明網貸信息中介機構履行居間義務的重要證據,網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妥善保存,以避免糾紛中不能充分舉證自己盡到居間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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