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網絡侵權官司雖沒輸,但法院嚴厲批評其有違誠信

原標題:新浪網絡侵權官司雖沒輸,但法院嚴厲批評其有違誠信

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披露王某某與被告新浪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雖駁回原告訟所有請求,但也認為新浪公司辯稱涉案文章系電腦自動抓取與案涉文章免責聲明事實相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應予以嚴厲批評。

天眼查提供的判決書顯示,2019年4月25日,原告認為新浪公司在新浪網所屬“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頻道主辦的“產經”欄目,編發(fā)“觀致經銷商維權背后的帶頭大哥:職業(yè)車鬧每單入千萬”一文,又于2019年5月20日重新編輯刪改后,在“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頻道再次上傳刊發(fā)。

原告認為新浪公司存在侵權故意,公然侮辱和捏造事實誹謗原告。據原告初略統計,所編發(fā)的該涉案侵權文章通篇出現不少于17次原告的真實姓名“王某某”,另有多次以“王”、“王本人”或“他”喻指原告;整篇內容刻意使用諸如“‘暴力’”“‘職業(yè)車鬧’”“綁架”“煽動”“‘職業(yè)維權師’”“操控”“每單入千萬”“2000萬元”等不少于50多個貶義詞,還配發(fā)有標注原告姓名的一張彩色生活照片且放大排版。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已盡通知義務,但至起訴時,被告仍未刪除侵權文章,侵害了原告名譽權、肖像權等尊嚴性人格權。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新浪公司立即刪除涉案侵權文章,在《人民日報》非中縫位置上刊登300字以上的道歉信,賠償制止侵權行為支出5.1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

新浪公司辯稱涉案文章描述的內容基本屬實,新浪并非涉案文章的原發(fā)媒體,僅僅是轉載涉案文章,新浪作為轉載方,對轉載的文章不具有逐一審核義務。

啟東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文章所報道的內容與客觀事實基本吻合,雖偶爾使用帶夸張色彩的詞匯,但總體而言并未對原告進行侮辱、誹謗、貶損進而侵害其名譽權,或許會影響原告自我名聲評價,但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自遭受經濟損失。2020年1月10日一審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40元由原告承擔。

法院同時指出,被告新浪公司在庭審中辯稱的案涉文章系電腦自動抓取未經人工編輯與案涉文章免責聲明中載明的“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并獲許可”及注明的“責任編輯”等事實相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對此應予以嚴厲批評。新浪公司應當承擔起與其身份、地位相對應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無論是轉載還是刊發(fā)文章,在評論對象時都應注意所用措辭的客觀性、精準性和公正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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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新浪網絡侵權官司雖沒輸,但法院嚴厲批評其有違誠信
啟東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文章所報道的內容與客觀事實基本吻合,雖偶爾使用帶夸張色彩的詞匯,但總體而言并未對原告進行侮辱、誹謗、貶損進而侵害其名譽權,或許會影響原告自我名聲評價,但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自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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