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樂以未收到發(fā)票為由拒付款,賠了78.7萬元違約金

原標題:分期樂以未收到發(fā)票為由拒付款,賠了78.7萬元違約金

深圳魚傳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分期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日前一審宣判,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分期樂支付給魚傳公司違約金78余萬元。

天眼查App顯示,2019年8月,雙方簽訂《線上廣告投放合同(框架合作類)》,合同約定魚傳公司提供產品的信息推廣、投放等服務,按【130-220】元/cpa模式計費,但分期樂后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2019年10月及后續(xù)11月款項。

分期樂辯稱魚傳公司并未向其開具對應金額的發(fā)票,依照雙方合同的約定,不應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責任。

深圳南山區(qū)人民法院認定分期樂拖延對賬導致魚傳公司遲延開票,負有過錯,不能對抗主合同義務即支付廣告服務費用的履行,廣告合同約定按日萬分之五計付違約金,流量協(xié)議約定按日萬分之五計付滯納金,法院將原告主張的違約金計算標準調整為年利率12%,以2019年10月廣告合同費用6288430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30日計至2020年9月21日為611959元;2.以2019年11月1日-13日廣告合同費用5814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31日計至2020年9月21日為50653.48元;3.以2019年11月14日-30日流量協(xié)議費用1393064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31日計至2020年9月28日為124574.27元。

10月30日,南山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分期樂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魚傳科技公司支付違約金787186.75元,同時負擔案件受理費9665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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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分期樂以未收到發(fā)票為由拒付款,賠了78.7萬元違約金
深圳魚傳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分期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日前一審宣判,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分期樂支付給魚傳公司違約金78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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