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送員要求閃送確認勞動關系,二審敗訴

原標題:配送員要求閃送確認勞動關系,二審敗訴

配送員金某某與閃送經營主體北京同城必應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二審日前宣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駁回金某某所有訴訟請求。

天眼查App顯示,2018年9月,金某某注冊成為閃送同城快遞配送員,日常由用戶通過“閃送”APP發(fā)布訂單,金某某自主選擇是否接單,自行安排工作時間,報酬按單結算。金某某于2020年5月向上海市寶山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間金某某與北京同城必應公司雙方存有勞動關系。寶山仲裁對其申訴請求不予支持。金某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金某某認為閃送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業(yè)法人,自己亦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雙方符合勞動關系主體資格條件。雖然雙方簽訂有《合作協(xié)議》,但僅憑《合作協(xié)議》無法推定雙方沒有訂立勞動關系的合意,而系合作關系。自己在注冊上崗、派單、接單、報酬計付、工作紀律、行為規(guī)范等方面均與閃送公司存在較為嚴格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自己提供的勞動屬于閃送公司業(yè)務范圍,并實際為閃送公司帶來盈利。、閃送公司還為配送員購買配送人員意外保險,即以實際投保行為認可了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無書面勞動合同,閃送公司未為金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佩戴平臺工作牌及培訓的目的一般為規(guī)范配送員的行為,使其為客戶提供更高質量的配送服務,該行為尚并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從屬和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閃送公司對金某某勞動報酬的發(fā)放并無決定權。金某某在注冊成為“閃送”APP的配送員時,雙方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該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當合法有效,雙方在該協(xié)議中明確了均無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愿。為此,一審法院判決金某某與閃送公司自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金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金某某與閃送公司約定將訂單收費的80%作為其收入,將剩余20%作為信息費用。其報酬是一單一結算,報酬收入數(shù)額、時間并非固定,并不設置最低工資限制,其收入高低決于其接單量,均不同于一般勞動關系情況下的工資結算方式。2020年12月29日,二審維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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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配送員要求閃送確認勞動關系,二審敗訴
自己在注冊上崗、派單、接單、報酬計付、工作紀律、行為規(guī)范等方面均與閃送公司存在較為嚴格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自己提供的勞動屬于閃送公司業(yè)務范圍,并實際為閃送公司帶來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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