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客網(wǎng)4月16日(北京)備受外界關注的“專車第一案”昨天在濟南開庭,被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認定為非法運營的陳超要求該中心撤銷處罰。
備受關注的“專車第一案”昨天上午在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開審。今年年初,專車司機陳超載客被以從事非法運營為由處罰2萬元,事后他向市中區(qū)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運管中心”)撤銷該處罰。
開庭前,陳超表示,他是兼職的專車運營司機,在經(jīng)過滴滴公司培訓后上路。事發(fā)時車上有兩名乘客,但由于執(zhí)法部門的攔截,當時并沒有交易。他認為自己不是非法營運,運管中心也無權認定自己的車是黑車。
昨天的庭審進行2個半小時并未宣判。庭審中,并未涉及“專車是否合法”這一問題。
客運管理中心有無處罰資格?
無行政處罰主體資格VS經(jīng)交通局授權
昨日上午九點庭審開始,被告一方濟南公路運輸管理服務中心公路管理科副科長以及代理律師出庭應訴。
在法庭上,陳超對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的處罰主體資格提出質疑。陳超一方提出,濟南市交通運輸局內設機構顯示,運管中心屬于自收自支的處級事業(yè)單位,不具有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而對非法運營的處罰權應屬于交通局,運管中心并不屬于交通局的行政機關。
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答辯稱,該單位作為濟南市交通運輸局下屬的事業(yè)單位,負有全市道路運輸管理的職責。運管中心得到了濟南市交通局的授權,具有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和行政權限。
陳超的代理律師還對處罰程序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都提出了異議,比如說在案件處理意見書的多處簽字是不一致的。
被告方認為,由于是多人統(tǒng)一執(zhí)法,才導致了案件處理意見書上的多人簽字,并不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對此,合議庭表示將對雙方的質證進行考慮。
焦點
認定非法運營證據(jù)是否充分?
未收費可以是好人好事VS無“雙證”拉客
法庭上播放的當天處罰的視頻資料顯示,運管中心首先向陳超及乘客進行發(fā)問,在發(fā)問過程中,有“我們是聯(lián)合執(zhí)法,你沒帶駕駛證怎么開車”等用語,陳超認為這些話語帶有逼迫威脅口吻。
同時視頻中也顯示,陳超先開始對執(zhí)法人員表示自己搭載的乘客是同事,并沒有使用打車軟件招攬搭載乘客。但最終承認自己使用了打車軟件,兩名乘客系從八一銀座利用滴滴打車叫車。在運管中心的三段視頻中,沒有證明陳超有收取費用的行為。
陳超代理律師認為,錄像中沒有陳超收取費用的行為,運管中心一直稱陳超在使用滴滴打車軟件進行運營的行為,但是使用打車軟件而沒有收費是不是也屬于違法行為呢?陳超是否構成非法營運還有待商榷,沒有收費,將其界定為好人好事也可以成立。
運管中心的代理律師表示,執(zhí)法錄像中,陳超與乘客并不認識,乘客也承認是使用滴滴打車軟件找到陳超。在解釋與乘客關系時,出現(xiàn)了前后不一致的問題,陳超也沒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非法營運的事實證據(jù)充分。
焦點
罰款2萬適用法律是否準確?
無明確證據(jù)VS實際提供預約出租車服務
陳超代理律師認為,《山東省道路交通運輸條例》69條第二款,未經(jīng)許可從事出租車運營和租賃業(yè)務的,處5000到3萬罰款。但運管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陳超到底從事的是出租車運營還是汽車租賃經(jīng)營,因此,2萬元的處罰決定沒有任何依據(jù)。
而運管中心的代理律師表示,陳超用叫車軟件為不認識的乘客提供專車服務,實質上提供的就是《出租汽車經(jīng)營服務管理規(guī)范》明確定義的預約出租汽車經(jīng)營服務,按照《出租汽車經(jīng)營管理規(guī)定》陳超使用的車輛不具備合法客運營運資格,運管中心適用法律正確,2萬元的處罰符合《山東省道路交通運輸條例》的規(guī)定。
庭審進行2個半小時后,法官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 “專車第一案”回顧
●2014年7月和8月
快的和滴滴公司相繼推出一號專車和滴滴專車服務。
●2015年1月7日
使用滴滴專車軟件在濟南西客站送客的陳超,被執(zhí)法人員查處,車輛被暫扣。陳超申請召開聽證會。
●2015年2月11日
聽證會舉行。幾天之后,陳超收到處罰決定書,他交了2萬元罰款將車提出。隨后,他遞交訴狀,要求濟南市運管中心撤銷該處罰。
●2015年4月15日
全國“專車第一案”在濟南開庭。
■ 背景
私家車禁參與運營
2015年1月8日,交通部稱當前各類“專車”軟件將租賃汽車通過網(wǎng)絡平臺整合起來,并根據(jù)乘客意愿通過第三方勞務公司提供駕駛員服務,是新時期跨越出租汽車與汽車租賃傳統(tǒng)界限的創(chuàng)新服務模式。但禁止私家車接入平臺參與經(jīng)營。
2015年3月5日全國兩會上,交通部部長楊傳堂被問及對專車管理有何打算時,他表示正在制定指導意見,今年應該可以出臺。他重申私家車不能參與運營。
■ 追訪
滴滴“承擔”部分罰款
庭審結束后,陳超接受了新京報采訪。
陳超說,他的本職工作是在一家制藥廠上班,平時利用上下班以及節(jié)假日的時間開專車。上崗前,他經(jīng)過了滴滴公司的培訓。在被查處時,他剛上崗一個月,大概收入在兩三千元。
他說,被查處后,為了不影響生活,他繳納了2萬元罰款。滴滴公司與他對接的車輛管理人員跟他商談過此事,滴滴向陳超表示,如果他每月接單超過100單,滴滴公司愿意每月返還5000元的獎勵給他,這在陳超看來,算是幫他化解了一些罰款的負擔。
陳超坦言,這起案子對他而言,帶來的最大變化是“經(jīng)常要接媒體的電話”。他認為,專車價格透明,應該把專車和黑車區(qū)別開來對待。
陳超的代理律師李文謙表示,在庭審過程中,回避掉了專車合法化的問題,當他向運管中心提出專車到底合不合法這個問題時,被法庭制止,對方也沒有作答。
在李文謙看來,目前案件的走勢以及行業(yè)的發(fā)展,都首先需要一個前提,即界定什么是專車?目前沒有界定這個問題,也就無從確認專車的法律地位。專車行業(yè)在城市蓬勃興起,在日后的執(zhí)法檢查中,可能還會出現(xiàn)陳超案件的情況,不排除引發(fā)大量行政訴訟的可能。
案件意義超越普通訴訟
滴滴公司
案件審理后,滴滴公司表示,通過媒體報道了解了濟南專車第一案的相關情況,暫無法對于案件本身做任何評論,希望法律能給予公正合理的裁決。
專車第一案由專車而起,案情簡單卻受到廣泛關注,原因在于案件已經(jīng)超越一般意義上的司法訴訟,而變?yōu)閯?chuàng)新事物的法律監(jiān)管、執(zhí)法者應堅守執(zhí)法邊界、舊法無法適應新情況等多重復雜問題的探討。
該公司認為,專車作為一種進步的創(chuàng)新事物,改善了百姓出行,推動了中國城市交通的轉型升級,終將讓民眾、行業(yè)、政府等各方受益。
記者通過相關渠道了解到,滴滴公司專車業(yè)務目前沒有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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