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爾濱市政府出臺《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yè)發(fā)展的若干政策規(guī)定》,從2016年起,每年逐步提高各級機關、財政撥款事業(yè)單位、公共機構購買公務用車以及公交客車、環(huán)衛(wèi)車輛等的新能源汽車所占比例,到2017年新增或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所占比例不低于30%。
根據該政策,對在哈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組織和具有哈市戶籍的居民,在哈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將車籍落戶本市的,給予地方配套財政補貼;對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補貼標準,對純電動汽車按1:1、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按1:0.8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財政補貼。國家和地方配套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鼓勵、支持企業(yè)在哈生產和銷售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申請享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應當具備產品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新能源汽車應適合哈市冬季運行等條件。
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的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比例不低于10%。允許在具備條件的公交首末站周邊公用地塊規(guī)劃建設公交專用充電設施。充電設施建設資金應當主要通過市場化運作、爭取中央財政獎勵等方式籌集,在此基礎上地方財政視情況給予補貼。
新能源汽車的管理相關部門應開辟新能源汽車車輛注冊登記、上牌、年檢等服務綠色通道,并給予核發(fā)綠色環(huán)保標志;在市內行駛不受尾號行駛措施限制。對純電動物流配送、郵政快遞和環(huán)衛(wèi)等車輛,允許其全天候、全路段通行;新能源汽車在收費停車位充電,免收停車費。此外,對在哈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yè),其被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整車車型并形成產業(yè)化的,給予每個車型50萬元獎勵;其被工信部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目錄的改裝車、專用車新能源車型并形成產業(yè)化的,給予每個車型30萬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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