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公司為政府部門開發(fā)系統(tǒng)時造成數據泄露,被罰一百萬元

據微信公眾號“公安部網安局”消息,2023年3月,浙江溫州公安網安部門在查處一起涉數據安全違法案件時發(fā)現問題。

消息稱,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為浙江某縣級市政府部門開發(fā)運維信息管理系統(tǒng)的過程中,在未經建設單位同意的情況下,將建設單位采集的敏感業(yè)務數據擅自上傳至租用的公有云服務器上,且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造成了嚴重的數據泄露。

浙江溫州公安機關根據《數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公司及項目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作出罰款100萬元、8萬元、6萬元的行政處罰。

針對建設單位失管失察、未履行數據安全保護職責的情況,當地紀委監(jiān)委依照《溫州市黨委(黨組)網絡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規(guī)定,對建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部門負責人等4人分別作出批評教育、誡勉談話和政務立案調查等追究問責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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