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平臺導流的罪與非罪

文|未央網 陳云峰

3月28日訊,近日再爆一起P2P平臺兌付危機事件,并有媒體報道稱該平臺實際控制人已經被刑拘,多數投資人已踏上維權之路,還有部分表示“身心俱疲”。與以往不同的是,本次事件牽涉到另一家為涉案平臺提供導流服務的P2P平臺,那么這個平臺在事件中的運作模式、是否需承擔法律責任等等都是各界人士比較關注的問題。為厘清兩個平臺的復雜關系,我們有必要先對它們的業(yè)務模式———導流,進行分析,而后對其合法合規(guī)性進行探討。

早在2014年,就有券商大膽探索新的業(yè)務模式——自建P2P平臺發(fā)布產品,這是最早的“借道”P2P發(fā)展模式。隨著監(jiān)管的趨嚴,特別是《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yè)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實施之后,對于P2P的業(yè)務模式做了非常嚴格的限定,即只能做小額分散的借貸信息撮合業(yè)務,并且明確禁止大額標的和信用中介。在這種情況下,不少平臺或退出或轉型,其中最常見的轉型模式就是導流。

一、導流的應用場景

由于銷售基金產品、證券類產品都需要相應的業(yè)務牌照。因此,不具備相應資質的P2P平臺會選擇與基金、券商、小貸達成合作協(xié)議,通過該平臺提供的入口,再由投資者直接向基金公司、保險公司購買基金、保險等的理財產品。

具體的合作模式為平臺提供理財產品及金融機構信息,起頁面導流作用,而投資流程則在金融機構的后臺完成。整個交易都在其金融機構平臺上完成。也就是說網貸平臺利用自己的流量優(yōu)勢做導流,不直接賣理財產品,它這里所展示的保險、基金、證券等等各種產品只是用于投資者點擊,之后馬上鏈接到金融機構的官方網站,投資者在金融機構官方網站上進行選擇、支付等購買流程。

二、導什么類型金融產品

就目前實踐來看,平臺主要導流的金融產品類型為:基金、證券、資管、保險等,還有就是其他P2P平臺的借貸項目,本次兌付危機的主體采用的就是此種模式。

三、導流合規(guī)性分析

與直接發(fā)布理財產品不同,導流模式看起來平臺僅提供入口,不參與資金歸集、發(fā)放,無須基金代銷的牌照,保險代銷或中介的牌照即可。但是此種模式是否符合監(jiān)管要求仍值得探討。

央行在九部委聯(lián)席會議上特別要求P2P平臺回歸撮合的中介本質,《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平臺不得自行發(fā)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yè)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不得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yè)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前不久北京市監(jiān)管部門發(fā)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事實認定及整改要求》明確對《辦法》規(guī)定的前述行為進行解釋:通過平臺(包括線上渠道,被允許開辦的線下分支機構)完成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的選擇、申辦、購買、支付等環(huán)節(jié)操作;未經允許,平臺為其他公司金融產品開放鏈接端口,無顯著的客戶提示并向其他公司收取代理費、推薦服務費等傭金性質的費用等都為禁止性行為。

從“史上最嚴”的整改要求來看,未經允許、無顯著提示且收取傭金的頁面導流才被列入整改范圍,這是否意味著經允許、有顯著提示的導流就合規(guī)呢。因此,我們認為頁面導流并不違法,但是必須經審批和嚴格的信息披露。

免責聲明:本網站內容主要來自原創(chuàng)、合作伙伴供稿和第三方自媒體作者投稿,凡在本網站出現的信息,均僅供參考。本網站將盡力確保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證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及可靠性,讀者在使用前請進一步核實,并對任何自主決定的行為負責。本網站對有關資料所引致的錯誤、不確或遺漏,概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本網站中的網頁或鏈接內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識產權或存在不實內容時,應及時向本網站提出書面權利通知或不實情況說明,并提供身份證明、權屬證明及詳細侵權或不實情況證明。本網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將會依法盡快聯(lián)系相關文章源頭核實,溝通刪除相關內容或斷開相關鏈接。

2017-03-28
網貸平臺導流的罪與非罪
從“史上最嚴”的整改要求來看,未經允許、無顯著提示且收取傭金的頁面導流才被列入整改范圍,這是否意味著經允許、有顯著提示的導流就合規(guī)呢。因此,我們認為頁面導流并不違法,但是必須經審批和嚴格的信息披露。

長按掃碼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