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未央網 陳云峰
3月28日訊,近日再爆一起P2P平臺兌付危機事件,并有媒體報道稱該平臺實際控制人已經被刑拘,多數投資人已踏上維權之路,還有部分表示“身心俱疲”。與以往不同的是,本次事件牽涉到另一家為涉案平臺提供導流服務的P2P平臺,那么這個平臺在事件中的運作模式、是否需承擔法律責任等等都是各界人士比較關注的問題。為厘清兩個平臺的復雜關系,我們有必要先對它們的業(yè)務模式———導流,進行分析,而后對其合法合規(guī)性進行探討。
早在2014年,就有券商大膽探索新的業(yè)務模式——自建P2P平臺發(fā)布產品,這是最早的“借道”P2P發(fā)展模式。隨著監(jiān)管的趨嚴,特別是《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yè)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實施之后,對于P2P的業(yè)務模式做了非常嚴格的限定,即只能做小額分散的借貸信息撮合業(yè)務,并且明確禁止大額標的和信用中介。在這種情況下,不少平臺或退出或轉型,其中最常見的轉型模式就是導流。
一、導流的應用場景
由于銷售基金產品、證券類產品都需要相應的業(yè)務牌照。因此,不具備相應資質的P2P平臺會選擇與基金、券商、小貸達成合作協(xié)議,通過該平臺提供的入口,再由投資者直接向基金公司、保險公司購買基金、保險等的理財產品。
具體的合作模式為平臺提供理財產品及金融機構信息,起頁面導流作用,而投資流程則在金融機構的后臺完成。整個交易都在其金融機構平臺上完成。也就是說網貸平臺利用自己的流量優(yōu)勢做導流,不直接賣理財產品,它這里所展示的保險、基金、證券等等各種產品只是用于投資者點擊,之后馬上鏈接到金融機構的官方網站,投資者在金融機構官方網站上進行選擇、支付等購買流程。
二、導什么類型金融產品
就目前實踐來看,平臺主要導流的金融產品類型為:基金、證券、資管、保險等,還有就是其他P2P平臺的借貸項目,本次兌付危機的主體采用的就是此種模式。
三、導流合規(guī)性分析
與直接發(fā)布理財產品不同,導流模式看起來平臺僅提供入口,不參與資金歸集、發(fā)放,無須基金代銷的牌照,保險代銷或中介的牌照即可。但是此種模式是否符合監(jiān)管要求仍值得探討。
央行在九部委聯(lián)席會議上特別要求P2P平臺回歸撮合的中介本質,《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平臺不得自行發(fā)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yè)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不得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yè)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前不久北京市監(jiān)管部門發(fā)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事實認定及整改要求》明確對《辦法》規(guī)定的前述行為進行解釋:通過平臺(包括線上渠道,被允許開辦的線下分支機構)完成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的選擇、申辦、購買、支付等環(huán)節(jié)操作;未經允許,平臺為其他公司金融產品開放鏈接端口,無顯著的客戶提示并向其他公司收取代理費、推薦服務費等傭金性質的費用等都為禁止性行為。
從“史上最嚴”的整改要求來看,未經允許、無顯著提示且收取傭金的頁面導流才被列入整改范圍,這是否意味著經允許、有顯著提示的導流就合規(guī)呢。因此,我們認為頁面導流并不違法,但是必須經審批和嚴格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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