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即將施行,電商行業(yè)大范圍去泡沫來臨

為了規(guī)范電商這個“無法無天的孫猴子”,電商法歷經5年反復醞釀,終于將給電商戴上“緊箍咒”。2018年8月31日,《電子商務法》通過,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

過去十年,我國電子商務飛速發(fā)展,市場規(guī)模躍居全球第一。同時,電子商務市場也出現了虛假宣傳、制假售假、刷單炒信、“大數據殺熟”、強制“二選一”等現象,擾亂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也影響了互聯網經濟健康發(fā)展。

電商法通過不斷的補充、調整,為我國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奠定了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涉及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經營行為、合同、快遞物流、電子支付等各個層面,將讓電商的交易活動變得有法可依。

電商法的施行,意味著過去十年電商野蠻生長的時代宣告結束,全行業(yè)將迎來一個集體性的去泡沫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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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電商法意味著電商行業(yè)不再有“法外之地”。除了涵蓋主流類型的電商經營主體,各類新型主體也定性為電商經營者,比如微商等社交電商、通過網絡直播等形式進行銷售的主播,也都被納入監(jiān)管范圍。

也就是說,電商法所針對的主體,幾乎囊括了當下時興的各類有海淘功能的APP,微信朋友圈或微信群里的代購和微商、淘寶上眾多的代購店鋪等。

對于商家來說,電商法將電商經營的準入門檻提高。大部分以代購、微商作為全職的或是交易規(guī)模較大的電商經營者,均需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而對于部分可免辦牌照的小規(guī)模交易主體,小額交易也需要通過經營平臺進行報備,電商法規(guī)定平臺需要承擔這一義務。

之前商家入駐平臺的門檻非常低,只要繳納一定的傭金,就可以經營。不過電商法一出,網店需要對國家繳稅。去年淘寶的銷售額達到4.82萬億元,按照平均15%的增值稅,需要繳納7230億稅款。

C2C模式的淘寶有著眾多小賣家,這些人將受到多個條款約束,會有大量需要進行登記而無法登記的小賣家受到影響,進而影響整個淘寶平臺交易額。

其次,商家流量的獲取將更加艱難。消費者貨比三家后往往會傾向于好評高、銷量高、銷量好的商家,不少賣家開始在利益驅使下,選擇刷銷量、刷好評,營造虛假繁榮以誘導消費者下單,從而提升產品的排名和訪問量,進而提升銷量。

對此,電商法做出明確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披不得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

據新京報報道,每逢電商平臺大促節(jié)點,網購刷單灰色產業(yè)鏈異?;钴S。在雙11之前,多家刷單平臺業(yè)務頻繁,其中“握手網”客服號稱60萬“刷手”,“寶寶刷單網”客服則稱每天有萬名“刷手”在線。刷單任務主要來自淘寶、京東、拼多多。

很多刷單任務都要求“刷手”像正常買家一樣,完成貨比三家、買前模擬咨詢、收藏店鋪和商品等流程后再下單,以達到以假亂真的目的,從而逃避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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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商流量已經見頂的情況下,再擠掉一部分泡沫,會是怎樣一番情形?毫無疑問,對于那些較大依賴刷單、刷信用來進行引流的平臺而言,交易規(guī)模和交易增長又將進一步放緩。

除此之外,困擾消費者已久的質量問題也有望得到有效控制。

自電商誕生之日起,質量問題就成了揮之不去的頑疾,消費者卻難以發(fā)出真實的聲音。即使是名氣大如六六,同學在京東買到假貨,也只能靠自帶的10萬+流量來維權,并且過程并不順利。

此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經營者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guī)定虛假宣傳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這次的電商法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以及公示信用評價規(guī)則,并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內容。

這意味著,電商法從兩個層面對假貨開刀:一是商品本身的信息要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二是商業(yè)宣傳不能采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方式。通過增加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約束力度,來取保平臺內經營者的產品保質保真,進而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比如,在因假貨、山寨貨等問題一直為人詬病的拼多多,未來小賣家將受到拼多多平臺更大力度的審核和監(jiān)管。除了假貨,拼多多等電商平臺還因“傍名牌”存在銷售侵權假冒商品等問題。

電商法從四個方面深化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一是加大重點區(qū)域整治力度,二是加大重點案件打擊和曝光力度,三是加大線下源頭追溯和打擊力度,四是強化工作責任落實。

對于平臺自營的問題,電商法規(guī)定,應以顯著方式區(qū)分標記自營業(yè)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yè)務,不得誤導消費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yè)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業(yè)內人士分析認為,這條對于京東影響較大。以往的“自營”一旦出了問題,往往以“集團內其他公司”等名義來回推諉,最終平臺仍然只負擔身為平臺的義務。這條法律條文落地后,平臺將大力規(guī)范自營業(yè)務。

新行業(yè)產生后往往促使新法的出臺,而每一部法律的出臺背后都有一場博弈與取舍,電商法也并不特殊。

在電子商務有關的三方主體中,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過去,平臺對于不法經營者,起到的不是監(jiān)管作用,反而充當保護傘。電子商務法力圖均衡地保障電子商務三方主體的合法權益,適當加重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第三方平臺的責任義務,適當地加強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2018年的雙11全網GMV超4000億,明年是電商法元年,去泡沫之后能否再創(chuàng)佳績?也許如張勇所說,光看數字沒有意義,多快好省必然不可兼得。電商法是否會大大限制電商業(yè)的發(fā)展?恰恰相反,電商在經歷陣痛之后才會凈化,對于這個“天不管、地不收”的年輕行業(yè)來說,戴上“緊箍咒”方能前往西天求取真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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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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