錘子科技及羅永浩收"限制消費令" 違反將予以罰款拘留

(原標題:錘子科技及羅永浩收“限制消費令” 違反將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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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消息:羅永浩在微博回應稱,之前有一些工作進度導致的誤會,限銷令其實已經(jīng)取消了。但天眼查可能因為是周末,還有一些延遲,“讓大家擔心了,不好意思,我會努力工作,盡快還債的?!?/b>


紅星新聞記者剛剛從天眼查獲悉,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于4月2日向錘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發(fā)了“限制消費令”。

這份執(zhí)行號為“(2020)京0105執(zhí)7598號”的文件指出:

朝陽區(qū)法院于3月23日立案執(zhí)行了紐海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你單位民事一案,因錘子科技未按執(zhí)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該院依法對錘子公司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錘子公司及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羅永浩,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其具體包括有九大類:

第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第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第三、購買不動產(chǎn)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第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第五、購買非經(jīng)營必需車輛;第六、旅游、度假;第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第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chǎn)品;第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法院指出,如錘子科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chǎn)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如因經(jīng)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法院表示,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jīng)查證屬實的,法院將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天眼查顯示,羅永浩擔任高管的北京錘子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曾兩次被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為失信公司、其擔任高管的錘子軟件(北京)有限公司曾1次被最高法院公示為失信公司。另外,他擔任高管的北京錘子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曾14次被法院列為限制高消費企業(yè)、錘子軟件(北京)有限公司曾3次被法院列為限制高消費企業(yè)、錘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曾1次被法院列為限制高消費企業(yè)。

紅星新聞記者 李偉銘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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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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