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簡史(三):成敗經歷與發(fā)展路徑

王寶強婚變后,傳其借錢打官司要求分割財產的行為收獲了不少眼淚和同情。但同情過后,網上就有聲音出現:何不試試用家族信托?與王寶強面對困擾不同,傳媒大亨默多克被公認是家族信托的受益者。在接受了與第二任妻子離異的教訓后,在迎娶鄧文迪之前,默多克將自己主要資產尤其是新聞集團的股權打包進入了家族信托。所以當兩人婚變時,鄧迪文僅分得了兩套房產和讓兩個女兒成為基金受益人,默多克本人依然坐擁超過百億資產。

家族信托的成與敗

我們先來看一個成功的案例。1993年,戴安娜王妃立下遺囑,自己一旦去世,要求將她1/4的動產平分給自己的17名教子,而另外3/4財產則留給威廉和哈里王子,但必須要等到他們25周歲時才能予以繼承。1997年12月,戴安娜遺囑執(zhí)行人向高等法院申請了遺囑修改令,為了保護兩位王子,修改了部分條款的細節(jié),將他們支取各自650萬英鎊信托基金的年齡提高到30歲,到年滿25歲時能支配全部投資收益,而在25歲之前只能支取一小部分,并且要獲得遺產受托人的許可。戴妃1997年猝然離世后,留下了2100多萬英鎊的巨額遺產,在扣除掉850萬英鎊的遺產稅后,還有1296.6萬英鎊的凈額。經過遺產受托人多年的成功運作,信托基金收益估計已達1000萬英鎊。

戴妃香消玉殞后,交付信托機構的遺產經過專業(yè)的運作,實現了資產的大幅增值,并保證受益人每年都有豐厚回報。國際經濟形勢的詭譎多變沒有給她的遺產造成多少負面影響,這首當其沖歸功于她的遠見卓識和家族信托的魅力,才能使母愛不僅蔭蔽兩個兒子,還惠及兒媳和后人。家族信托的安排可以避免財富締造者們去世后,家庭悲劇、親情離散、企業(yè)分崩離析等不幸的頻繁上演,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避免子女敗家。

而香港巨星梅艷芳家族信托看起來就不是那么順利了。為避免母親揮霍和受騙的風險,確保母親能安享晚年,梅艷芳去世時將財產交給信托公司管理,按照梅艷芳的意愿,其母親只能定期領取生活費,而不能直接支配遺產本身。但梅艷芳去世后數年來,其母多次針對信托公司提出不理智的訴訟,要求解除信托而直接支配巨額遺產,進而發(fā)生高額的律師費。信托公司撥付律師費后,表示信托財產已經無力支付梅母的養(yǎng)老院租金,梅母窮困潦倒被逐出養(yǎng)老院,梅艷芳設立信托的初衷還是沒能達成。許多人將此作為“家族信托之殤”。

本案固然是家族信托失敗的一個典型案例,但其根本原因并非家族信托本身造成的,而錯在缺乏與之配套的信托保護機制。

發(fā)展家族信托的困境

當前中國家族信托正處于“跑馬圈地”的發(fā)展階段,但這一高端財富管理的“舶來品”正在經歷的本土化進程也不無困境。

一是登記轉移等配套制度不夠完善。根據《信托法》,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及財產權利,包括房地產、藝術品、游艇等實物資產,原則上均可以作為信托財產。但在實際中,由于涉及信托財產的登記、轉移等配套制度不完善,特別是對于信托財產的非交易性過戶登記存在一定操作障礙,目前國內信托業(yè)務主要為資金信托業(yè)務,很多投資領域也受到限制,這為開展家族信托帶來了障礙。

二是稅收制度制約財富傳承。我國現行稅收制度未針對信托財產所有權與收益權分離的特點設計專門的稅收制度,從而在涉及信托的營業(yè)額,獲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房產轉讓的房產稅,股權轉讓的印花稅、增值稅等征收方面產生了大量的重復征稅現象,這些稅收大大降低了個人資產大部分為股權、房產等非現金持有的高凈值人群設立家族信托的熱情,而且我國不動產和股權過戶稅負偏高更是給推動家族信托設置了不少的障礙。

此外,一些監(jiān)管細則也束縛家族信托業(yè)務開展。如關聯交易逐筆事前報備問題。由于家族信托涉及大量資產配置業(yè)務操作,都屬于監(jiān)管部門認定的“關聯交易”,因此需要逐筆上報,降低了投資的時間效率。合同報備和信息披露與客戶隱私需求沖突,由此導致的個人財富等隱私信息的曝光風險可能導致大量優(yōu)質高凈值客戶的外逃和流失,并最終無益于信托業(yè)的轉型創(chuàng)新、家族信托業(yè)務拓展以及對資本外流的阻滯。

打造家族信托“中國藍圖”的路徑選擇

完善法律法規(guī),為家族信托發(fā)展提供堅實基礎。一是要完善《信托法》,明確家族信托的性質和地位。此外,還要為股權信托提供相應的法律支持環(huán)境。目前,新《公司法》已經修改了股權登記的有關規(guī)則,為股權納入家族信托掃清了法律障礙。二是要建立《信托登記制度》,在制度缺失的背景下,家族信托效力無法保證,這成為阻礙家族信托發(fā)展的重要因素。此外,受托人的道德風險問題也特別值得關注。三是要完善稅法的空白,明確房產信托的非交易過戶性質,避免設立環(huán)節(jié)和收益環(huán)節(jié)的雙重征稅。據統(tǒng)計,我國富豪們70%的資產都集中在房地產上,而實踐中房產必須以交易過戶的形式置入信托,在許多城市,契稅、營業(yè)稅加上土地增值稅等其它稅收最高甚至可能達到20%,較高的稅負成為家族信托發(fā)展的桎梏。四是要建立委托人隱私保護制度?,F行法律規(guī)定設立家族信托需要對財產情況進行公示,這就違背了部分委托人希望財產保密的目的。因此,酌情考慮,應適度放寬財產公示的標準,建立兼顧保密性的財產公示制度。

可以說,隨著相關制度的出臺和完善,國內家族信托業(yè)務就能實現真正的藍海。

延伸閱讀:

家族信托簡史(二):國內家族信托的發(fā)展及中外差異

家族信托簡史(一):家族信托的起源、發(fā)展及優(yōu)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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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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