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22 日,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HTC 關聯(lián)公司)與北京市合豐智訊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正式公告,案號(2017)京 73 民初 245 號 。
裁判文書顯示,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被指控侵害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一項專利,專利名稱為 “移動裝置”,專利號為 201310032515.5,主要糾紛在于 “魅藍 Note5 手機”。
HTC 提出以下訴訟請求:
魅族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為,即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魅藍 Note5(型號:M621Q)手機(簡稱涉案產品)
北京合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涉案產品;
魅族公司賠償宏達公司損失人民幣 3000 萬元
魅族公司賠償宏達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幣 542215 元。
魅族公司答辯稱:
涉案產品不構成專利侵權,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宏達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宏達公司主張的關于魅族公司的手機總銷量、涉案產品銷售占比、利潤率、專利貢獻率等數據均缺乏真實性來源,不能被采信。
涉案產品已經在 2018 年 4 月 30 日停止銷售,其實際激活量為 3619637 個,實際打印的進網許可標簽為 3708000 個。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侵犯原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第 201310032515.5 號 “移動裝置”發(fā)明專利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侵害第 201310032515.5 號 “移動裝置”發(fā)明專利權的魅藍 Note5 手機;
二、被告北京市合豐智訊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侵犯原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第 201310032515.5 號 “移動裝置”發(fā)明專利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銷售侵害第 201310032515.5 號 “移動裝置”發(fā)明專利權的魅藍 Note5 手機;
三、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三百萬元;
四、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幣五十四萬一千二百一十五元;
五、駁回原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IT之家了解到,魅藍 Note5 發(fā)布于 2016年12月6日,搭載聯(lián)發(fā)科 Helio P10 芯片,采用了納米全金屬工藝,正面 2.5D 玻璃,全 CNC 機身工藝,5.5 英寸 1080p 屏幕,全貼合式屏幕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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